人類有別於萬物,故人以外皆可稱為自然,但,人亦有自然之一面必須區別,否則誤以自然為自由

以人類自己之喜好,樂於從事即為自由狀態乎?斷乎不是!

例如:樂善好施

其人平常樂善好施,乃一善人;但一日見受施者之面容形態可憎,即不施予之

此為其「自由」之選擇?斷乎不是。

例如:政府職員

其人擔任公部門職位服務群眾,朝九晚五,規律極了!一日見其業務有異,於是以其休假之日及非工作時間,上山下海明察暗訪,去除種種弊端。

其用心乃一時興起之?亦或其心中有一定原則,故而必須澈底執行之?

此兩例即可以自然與自由判斷之

人之自然行為,僅能以人之標準衡量之,不可拿萬物比較而自言:吾乃自由者!非也,仍受其人之自然因素驅使而不自知哉!

人之自由,乃其立定心志,遵奉「原則」行使之,非任意而為也!

是故,人若能區分自由與自然,明白自己所作所為,當可明智乎!可不侷促乎!

進一步,吾往也;退一步,吾返也。

感謝神。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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